自2024年12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颁布实施了第175号公告及第176号公告,对进境邮递物品个人合理自用限植、物品分类、计税原则等政策规定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政策的新变化吧!
一
调整个人进境邮递物品限值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第一条:
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二点“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修改为
“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二
明确进境邮递物品的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
海关总署2024年第175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
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
(二)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
2.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
三
优化物品分类及税率
01
优化物品分类
将“两表”原有375个税号优化调整为302个分类编号,使物品类别界定更加清晰,便利个人理解和自主申报。
比如,将适用综合税率20%的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大家电和灯具、家用吸尘器等小家电整合为“家用电器及其配件、附件”;将适用综合税率13%的计算机、手机等整合为“家用信息技术产品”;将适用相同综合税率、功能类似的化妆品,按照唇用、眼用、指(趾)甲等不同使用部位进行分类编号整合;对智能穿戴设备等近年来市场上的新兴产品增设分类编号。
02
调整部分物品适用的综合税率
根据《进境物品征收办法》所附新的综合税率表,对有关物品适用的综合税率进行调整。
将免征消费税的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的适用综合税率明确为20%,其他电池综合税率设置为50%;将关税最惠国税率已降为零的血糖计、红外线耳探热针、电动血压计等物品的综合税率从20%调整至13%。
03
更新部分物品的计税价格
结合市场调研、行业企业座谈、进口申报数据等,对市场价格行情变化较大的物品更新计税价格,使之更符合实际。比如,对部分家用医疗器材、键盘式手持移动电话机等降低了计税价格;对烟、胶卷等提高了计税价格;对视频投影仪、便携式游戏机等市场价格差异大的物品计税价格调整为“另行确定”等。
NEWS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审核:关税处 陈垚
编辑:庐州海关 刘壮
合肥海关办公室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