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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正式实施!

时间:2025-04-08 17:03:02 点击:221 作者:HiltonMeng

2025年2月17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监管办法》整合了原有的6部规章,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申报、查验和处置进行了更改和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等6部规章,作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的重要规章制度,自发布施行以来,在维护进出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海关依法监管、促进口岸通关便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整合,是深入推进新时代法治海关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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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规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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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

新增电子申报方式:

进出境人员可填写纸质申报单或者电子申报数据,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递交纸质申报单或者确认电子申报数据,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以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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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申报单


正确选择“红绿通道”:

以下进出境人员选择红色通道

其他进出境人员选择“绿色通道”

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不明海关规定的;

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


提醒:

在海关采取查验措施前,进出境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书面申报手续的,视为未向海关申报。

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许可证件的,须与申报单一并交由海关审核。如:购买发票、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文物出境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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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客携带行李物品

免税额度规定限值: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价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价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可免税携带价值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物品。


烟草制品:

(1)进境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400支,或者雪茄20支,或者烟丝500克;电子烟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毫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200支,或者雪茄10支,或者烟丝25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毫升。

(2)经常出入境人员,香烟(含加热卷烟)40支,或者雪茄2支,或者烟丝4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毫升;限一天一次。


酒精饮料:

(1)进境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1.5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0.75 升。

(2)经常出入境人员,不准免税带进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

备注:免税限量烟酒价值计入旅客免税额度,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上述烟酒免税规定。


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须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


禁止进境物品: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各种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禁止出境物品: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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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验

旅客有配合查验义务:海关查验进出境行李物品时,进出境人员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搬移、开拆和重封行李物品,并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询问。对于查验过程中易损毁、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携带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查验前主动声明。海关可以使用设备、工具、工作犬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实施查验,并依法取样。


提醒: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识、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任何人不得扰乱海关监管作业现场秩序,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在海关监管作业现场录音、录像、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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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海关开箱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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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及放行

对超出免税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超出合理自用数量的,应当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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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情形的,海关予以截留并出具相关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七日,但需要作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禁止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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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处理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的;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的;

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其他情形的;发现具有动植物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其他依法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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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存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当场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结:应当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的;应当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等处理的;需要作退回等处理,无法立即实施的。前款第四项的作业时间不计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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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限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行李物品,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办结海关手续:危险化学品;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行李物品;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行李物品;其他海关总署规定的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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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退回:未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未能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未能提交许可证件等相关单证的;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品的;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其他按规定可以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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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

进出境人员对行李物品声明放弃的,经海关同意可以作放弃处置,但依法不得放弃的除外。

经海关截留检疫合格后,进境人员未在截留期限内领取进境行李物品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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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逾期及无人认领物品处置

进出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销毁等处置:经海关同意放弃或者自动放弃的;属于禁止进境物品且无法退回的;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且无法退回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海关手续的;在海关监管区内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上述行李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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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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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该旅客携带大量同类动漫周边产品,已超出合理自用范畴,且旅客自述所携带产品用于代购谋利,现场关员判定上述属于货物性质,做暂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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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规定经常出入境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该旅客十五天内频繁出入境,属于经常出入境旅客。且该旅客携带物品也超出合理自用数量范围,旅客自述用于代购谋利,现场关员作暂不予放行处理。






温馨提示

1.出行前可通过海关热线12360电话咨询进出境行李物品最新规定,避免违规携带。

2.提前了解需向海关申报的情形,进出境时主动申报。

3.加强防范意识,避免替他人携带不明物品,尤其是包装密封的“行李”,以防涉险。






供稿:合肥新桥机场海关

审核:法规处

编辑:郑迅 曹亮

合肥海关办公室监制